高雄市家政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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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報轉載 - 員工簽競業條款,僱主須合理補償!

2018-06-19

現今各產業競爭激烈,許多僱主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條款」,保證未來離職不可跳槽到對手公司,民眾為求得職務,大多都會同意簽立,但律師提醒,依法僱主對勞工轉換跑道,因受到的限制造成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否則契約無效,民眾可別忘記自身權益。

依《勞基法》規定,僱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競業條款契約才能成立,包括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負責的職務,涉及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範圍,沒有超過合理範疇,及僱主須針對勞工因競業禁止所損失補償等,另外,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並須約定給付方式,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

律師陳致宇也表示,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禁止範圍必須清楚說明。另外,僱主若未因員工跳槽而造成損害,對跳槽到同行公司的員工提告或請求賠償可能會有困難,除非當初簽署的競業條款契約中,有明白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僱主才能要求跳槽員工給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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