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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報轉載 - 最高院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判例、決議制度走入歷史!

2018-03-12

司法院日前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擬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確保終審法律適用一致;另判例如果沒有裁判全文,將停止適用,有全文者則回歸裁判效力。

最高法院目前設有民事庭、刑事庭,而不論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照現行法院組織法第51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庭數會視事務繁簡決定,也因此衍生出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可能會產生見解歧異,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為解決此一問題,草案研擬最高法院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

司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予大法庭之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其中歧異提案為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之情形存在者。原則重要性提案則為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而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只不過大法庭所為之裁定,並不具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如果日後受理他案之審判庭認大法庭裁定所採見解不合時宜而擬變更,仍可以循歧異提案模式提請大法庭裁判。

司法院說明,未來增訂大法庭制度後,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所以現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沒有再予維持的必要,研擬刪除現行法院組織法第5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規定,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另為明確定位已經選編之判例,未來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因為沒有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應在新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其餘先前已經依法選編的判例,則回歸裁判本質,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終審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

摘自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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